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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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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锅炉及其系统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进口、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含测试,下同)等均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1.3  锅炉节能环保基本要求

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单位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

鼓励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2.1 基本要求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系统优化。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锅炉设计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注2-1)浓度等信息(注2-2),未标明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

2-1: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包括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2: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不要求提供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数据。

2.2 设计文件

2.2.1 设计计算

锅炉设计计算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确定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2.2.2  设计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明确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给(进)水温度、热效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配套的辅机参数等指标,以及基准氧含量条件、锅炉额定负荷下的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环保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2.3 锅炉节能环保主要参数指标要求

2.3.1 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设计热效率以及本规程未进行规定的其他锅炉设计热效率、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或要求。

2.3.2 排烟温度

1)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00℃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3 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4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2.3.3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

1)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高(焦、转)炉煤气锅炉,不大于1.4

2)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3)燃液体、气体燃料的正压锅炉,不大于1.15

4)燃液体、气体燃料的负压锅炉和贯流锅炉,不大于1.25;

5)燃气体燃料的预混燃烧和表面燃烧锅炉,不大于1.6

2.4  燃烧及附属系统要求

2.4.1 燃烧设备和炉膛结构

1)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清洁高效燃烧;

2)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3)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2.4.2 受热面

1)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2)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7MW的锅炉,当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2.4.3 保温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得超过25℃,炉顶外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得超过5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不得超过25℃。循环流化床锅炉旋风分离器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不得超过75℃。

2.4.4 检修门(孔)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2.5  仪表配置要求

锅炉计量、监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附件D)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设置能效环保测试以及监控、控制计量孔(点),用于监测、检测锅炉运行状况。

2.6  锅炉系统

2.6.1 基本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2.6.2 介质参数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2.6.3 锅炉辅机配置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2.6.3.1循环泵及补(给)水泵

1)热水锅炉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循环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锅炉系统循环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当循环泵超过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 

2)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

3)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宜单元制运行。

2.6.3.2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考虑脱硫、脱硝、除尘、烟气再循环等因素,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大气压进行修正。

2.6.4 排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或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2.6.5 综合利用

2.6.5.1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2.6.5.2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2.7  锅炉水质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3  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3.1 基本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确保所生产的锅炉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节能环保性能负责,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3.2 锅炉产品能效和环保指标

工业锅炉应当进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电站锅炉应当进行性能试验(含热效率测试结果),否则应当进行产品能效测试。

3.2.1 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

3.2.1.1 热效率。工业锅炉定型产品的热效率测试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3.2.1.2 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锅炉产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值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标准或要求。

3.2.2 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测试

3.2.2.1 基本要求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制造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试运行期间进行。

3.2.2.2 型号覆盖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不进行该型号锅炉能效测试:

1)同系列中的某一型号锅炉产品已经通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2)制造单位相同、燃料及燃烧设备相同、结构型式相同;

3)制造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提供自我声明,保证锅炉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和其他主要参数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4)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降低50%(以内),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降低,或者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变化、额定出口温度变化(含升高或降低)。

3.2.4 测试报告

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报告(注3-1),测试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3-1:垃圾焚烧锅炉、余热锅炉和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小于1t/h0.7MW)的电加热锅炉可以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1)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应当包括锅炉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测试,测试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2)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经达到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制造单位保证后续生产的锅炉与测试产品完全一致的、环保部门无明确要求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可以只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3)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含检定或校准证书);

4)测试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应当符合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2.5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时的措施

测试结果未达到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该型号锅炉不得继续制造。已完成安装的锅炉经过改进,并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达到节能环保指标要求后方可使用。

3.3 安装、改造与修理的锅炉能效环保要求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修理,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环保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修理导致锅炉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测试或者价,保证锅炉能效和环保符合要求。

4  进口和销售

4.1 锅炉进口

进口锅炉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4.2 锅炉销售

锅炉销售单位要建立并执行锅炉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锅炉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5  使用节能管理

5.1 基本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和要求。

5.2 节能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2)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且存档;

3 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4)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5)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6)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7)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5.3 维护保养

5.3.1 定期维护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3.2 能效日常检查和监测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3.2.1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不高于1%;

2)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2%;

3)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5%。

5.3.2.2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

2)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5.4 定期能效测试和评价

5.4.1 定期能效测试

对在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对于通过定型测试的锅炉产品,新建锅炉在使用登记的六年内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电加热、余热和垃圾焚烧锅炉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5.4.2 定期能效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诊断与评价,评价方法按照附件B的相关规定进行。

5.5 锅炉能效技术档案

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应与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统一管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2)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3)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环保改造资料;

4)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5)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6)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7)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8)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9)燃料分析报告。

6 测试与评价

6.1 基本要求

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包括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和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应当根据不同的目的选择能效测试和评价方法。

6.2锅炉产品能效测试

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时,锅炉热效率测试与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测试应当同时进行。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应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按照本规程附件B和附件C的规定进行

6.3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取得计量认证(CMA,覆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的机构进行。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附件B规定的方法进行。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测试机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业锅炉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7     

7.1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7.2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XXXXXX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 

2)《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

本规则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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